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分 31知见不生分第三十一

第 31 分 · 知见亦不可成相
姚秦 · 鸠摩罗什 译 │ 原文 · 字音 · 名相 · 白话 · 讲评
导读  《金刚经》第三十一分极短,仅百余字,却是全经「破执」教法之最末翻转——亦是「即非」公式之最具递归性的一次出场。题名「知见不生」——「知见」即认知与见解,「不生」即不让其凝固为「法相」之执。前分(第三十)破「一合相」之整体执已极深,本分把锋刃推到「知见」本身:前破之「四相」(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是被见之物,本分之「四见」(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能见之心;前破其相、本破其见——由外执而入内执。更深一层:佛分明在前文反复破「四见」,但若有人因此执为「佛真说过四见」,便已「不解如来所说义」——「破执之教」连「破执之教本身」亦不可执。末以「不生法相」「法相即非法相」为全经画上最深刻的一笔——破到最深处,连「破」之念亦不许立。
若执佛实说四见 · 即不解佛意

须菩提,若人言佛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须菩提,于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说义不?不也,世尊。是人不解如来所说义

本分开篇即是一个最微妙之设问:「须菩提,若人言佛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须菩提,于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说义不?」——须菩提啊,假如有人说:「佛说过『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佛分明确实在前文反复讲过),须菩提啊,你心里以为怎么样?这个人懂得我所说之义吗?须菩提答:「不也,世尊。是人不解如来所说义。」——不,世尊。这个人并不懂得如来所说之义。「四见」(梵 dṛṣṭi 之四种):「我见」(ātma-dṛṣṭi)即执有独立恒常之「我」之见解;「人见」(pudgala-dṛṣṭi)即执有「他人」与我相对之见解;「众生见」(sattva-dṛṣṭi)即执有「众生」类别之见解;「寿者见」(jīva-dṛṣṭi)即执有「寿命相续」之见解。「见」(dṛṣṭi)比「相」(lakṣaṇa)更深一层:「相」是外在之表象,「见」是内心之见解;「四相」是被见之物,「四见」是能见之心。佛在前分确实反复破「四相」「四见」——前破其相、后破其见;但本分一刀切下:若有人因此执为「佛真的说过『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执此为佛之「实说」),便已「不解如来所说义」。佛之破四见,本身亦不可被执为「佛立四见」——「破执之教」连「破执之教本身」亦不可执。——佛分明说过「四见」——但若有人执此为佛之「实说」,便已「不解如来所说义」。

四见即非四见 · 是名四见

何以故?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须菩提随即自释:「何以故?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为什么?世尊所说之「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实在并不是真有「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之实体;正因如此,方便地称为「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公式在此分用得最为巧妙——用来破之以「四见」本身:佛之所以说「四见」,并非因为真有四种独立实有之「见」可被指认;佛说「四见」是为了破众生之「执见」,而「破之教」本身亦只是方便假名。这是《金刚经》「即非」公式最具递归性的一次出场——不只用「即非」破「四相」之相,更用「即非」破「破四相之教」(即「四见」)之教。前分(如第三、六、十四、二十五诸分)反复破「四相」,本分把「即非」公式套到佛之自语上:佛说「四见」即非「四见」、佛之破亦即非「破」;唯如此,「破执」之教方不至于成为「新执」。立—破—假名三段在此分仍然并出,但所立—所破—所假名者皆是「四见」之概念本身——这是般若教法「自我对照」之最深一刀。——「即非」公式至此分套到佛之自语上——佛说「四见」即非「四见」,连破执之教亦不可执其为实。

如是知见信解 · 不生法相

须菩提,发阿nòu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于一切法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须菩提,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佛随即给出正面教法之总收:「须菩提,发阿nòu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于一切法,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须菩提啊,发了阿nòu多罗三藐三菩提心(nòu nòu,藐 miǎo)的人,对于一切法,应当这样地「知」、这样地「见」、这样地「信解」,并且「不生法相」。三个「如是」之精微:「如是知」(梵 evaṃ jñāna)是智慧上知其无自性;「如是见」(evaṃ darśana)是直观上见其无自性;「如是信解」(evaṃ adhimukti)是信心上承其无自性。三者递进——知是智、见是悟、信解是行;三者合一,方是大乘菩提心之全相。「这样地」之具体内容,即上节所示之「即非」公式:「即非 A,是名 A」——知此、见此、信解此。末句「不生法相」是本分之总结穴——也是全经「破执」教法之最末翻转:「法相」(梵 dharma-lakṣaṇa)即「对法之相」、「对法之概念化」;「不生法相」即「不让心生起一个『这是法』之相」。前面层层破「四相」「身相」「具足相」「微尘相」「世界相」「一合相」「来去相」「四见」——但只要心中还生起一个「我已破相」「我已得无相」「我已契无生」之念,便又生了一个新的「法相」。故「不生法相」一句把「破执之教」最后一关也封死:连「无法相」「破法相」之念也不许立——唯不生「法相」,方真不生执。佛复以「即非」公式再扫一遍:「须菩提,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谓「法相」,如来说并非「法相」;正因如此,方便地称为「法相」。此为全经「即非」公式之最末一次出场——立—破—假名三段并出,对「法相」一名作最后一刀切净。本分至此把《金刚经》一切「破执」之教全部收束:破到最深处,连「破」之念亦不许立;破到最末处,连「法相」之名亦自破。——「不生法相」——破到最深处,连「破」之念亦不许立;连「法相」之名亦自破。

分末讲评

一、本分地位

本分为《金刚经》三十二分之第三十一,传统判属「正宗分」之第三十段,是全经「破执」教法之最末翻转,亦是「即非」公式之最具递归性的一次出场。前分诸种「破执」(破四相、破身相、破具足相、破微尘相、破世界相、破一合相、破来去相)已极深,本分把锋刃推到「破执之教」本身——「四见」之概念、「法相」之概念,皆被「即非」公式扫净。末以「不生法相」立全经「破执」教法之最末落点——连「破」之念亦不许立、连「法相」之名亦自破。本分位置极妙:末分(三十二)以「应作如是观」立观、以「信受奉行」立行;本分则在「立观立行」之前预先扫净「执观执行」之念。

二、结构脉络

全分三节,由「设问—自释—正面立教」次第推进:一、若执佛实说四见即不解佛意(佛之自破之教);二、四见即非四见,是名四见(「即非」公式套到「四见」之上);三、如是知见信解 · 不生法相(正面立教并以「法相即非法相」作总收)。结构上前两节之「破」与末节之「立」直接对照:前破「执破执之教」(破之破),后立「如是知见信解、不生法相」(立而无立)。末句「法相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是全经「即非」公式之最末一次出场——三段并出、立处即非、不留尾巴。

三、核心思想 · 不生法相

本分思想之根,在「不生法相」四字。「法相」(dharma-lakṣaṇa)即「对法之相」、「对法之概念化」——心中起一念「这是法」「我已得无相」「我已契无生」,便已生「法相」。前面层层破诸相,破到极致,若心中还生起「我已破相」之念,便又落入新执。「不生法相」一句正是为这最后一关而立:知见可有(菩提心人「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唯不立为「法相」之执。禅门「知见立知,即无明本」(《楞严经》)正与此句相通——知见可有、可用,唯立之即为新无明。这是般若教法「破而不立、立而非立」之心法之最深表述。更深一层:「不生法相」并非「无知见」——前句明确「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知见之事仍要作;「不生」是「知见而不立法相」、「见而非见」(如题「知见不生」之全义)。

四、与《楞严》《心经》互读

本分「不生法相」与《楞严经》「知见立知,即无明本;知见无见,斯即涅pán」可直接对读——「立知」即「生法相」、「无见」即「不生法相」;二经异时异地,所立之教相同。亦可与《心经》「无智亦无得,以无所得故」对读:「无智」即「不生『智』之法相」、「无得」即「不生『得』之法相」;三经之教同源同根。更可与《六祖坛经》「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对读:「无一物」即「不生法相」、「无尘埃」即「即非法相」;禅宗之教从此分得最直接之经证。本分一句虽简,实为大乘佛教「无相—无所得—无知见之知见」三教之共同根基。

五、读法要点

读本分要避三个常见的坑:其一,把「不生法相」读成「不要起任何念头」——经文明确「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知见之事仍要做;「不生」是「知见而不立法相」,并非「无知见」「不动念」。其二,把「即非我见、即非法相」读成「佛没有说过这些」——佛分明已说,「即非」是说「这些不是实有之物」,并非「未说」。其三,把「不生法相」当作新的「法相」抓住——若心中暗暗以为「我已不生法相」「我已得无相」,新的「法相」便又生。本分一句之深,正在「连『不生法相』之念亦不立」——如六祖所言「心若有所立,便是法相;心若无所立,便是不生法相」。正确的读法:把本分与第六分「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第七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第二十七分「于法不说断灭相」连起来读——便会看见《金刚经》「破执」之教完整脉络之最后封口:由「破法相」(第六分)入、由「破取相 / 破非法相」(第七分)深、由「破断灭相」(第二十七分)转、至本分「不生法相」收。全经一切「破执」之教,至本分一句而画下最深之句号——末分(第三十二)方能以「应作如是观」立观、以「信受奉行」立行。

本分要句

  • 若人言佛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人不解如来所说义。佛之自破之教。佛分明在前文反复破「四见」,但若有人执此为佛之「实说」,便已「不解如来所说义」。汉传佛教论「破执之教不可执」者多本此句。
  • 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金刚经》「即非」公式之最具递归性的一次出场——用「即非」公式破「破执之教」本身。立—破—假名三段所对之物即「四见」之概念。破执之教自破,唯如此方不堕「新执」。
  • 发阿nòu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者,于一切法,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如是知见信解]本分对菩提心人之正面教法。「知 · 见 · 信解」三步并立——知是智、见是悟、信解是行。末以「不生法相」立全经「破执」教法之最深落点。
  • 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金刚经》「即非」公式之最末一次出场。立—破—假名三段对「法相」一名作最后一刀切净——破到最末处,连「法相」之名亦自破。禅门「知见立知即无明本」之教即从此句立根。

三教互读

  • 参照《道德经》:“知不知,上;不知知,病。”知道自己所知不可执,才是上等之知。
  • 参照《易经》:谦卦可解知见之病:越有见地,越要谦,不让见地变成压人的高位。

读经三问

  1. 我有没有把“我懂”变成新的傲慢?
  2. 我的见解是在帮助我放下执著,还是制造更多分别?
  3. 当别人不接受我的理解时,我能否不以知见压人?

历代讲解

  • 僧肇《金刚经注》(传):肇公解本分「四见即非」之深意:「四相之破在前分已尽,本分进破四见——相是所执之境,见是能执之心;境破而心未破,犹有微细之执。」他指出:本分之深正在「破能执之心」一刀——前所破之「相」属境界,今所破之「见」属能见之心;由境推到心、由外执推到内执,「破执」之教方算彻底。末以「不生法相」一句,把破执之教最后一关亦封死。
  • 智顗《金刚般若疏》:天台智者大师以「闻 · 思 · 修」三慧释「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如是知』为闻慧之圆,『如是见』为思慧之深,『如是信解』为修慧之实——三慧次第俱备而归于『不生法相』。」他指出:本分一句之内具足三慧——由闻入思、由思入修、由修入证;末以「不生法相」立证境之相,「不生」非「无生」,乃「生而不立相」——即知即见即解而心不立法相之执。
  • guī峰宗密《金刚经疏论纂要》:宗密拈「不生法相」一句最切:「『法相』者,于法生『相』之心也;心生法相,则法成『我所之物』,便是新生之执。」他指出:破执最深处,正在「不让心生起『这是法』之相」——若心一动而立『法相』,则破之教反成新执。故「不生法相」是「破执之破」之究极——破到此处,方算彻底。禅门「知见立知即无明本」之教,亦本此一句而立。
  • 六祖慧能《金刚经口诀》:六祖于本分一句最为受用:「心若有所立,便是法相;心若无所立,便是不生法相。」他把「不生法相」直接读到心地——「立」与「不立」之间,便是凡圣之分。禅宗「不立文字、直指人心」之心法,正本此分一句。「应如是知、如是见、如是信解、不生法相」——六祖以此作为禅门修行之四步:知、见、信解三步皆「如是」(如「即非」之教),末步「不生法相」即「破而不立」之大用。
  • 蕅益智旭《金刚经破空论》:明末蕅益大师释「即非法相」一句极深:「连『法相』二字亦不可执——若执『法相』为有,便堕常见;若执『法相』为无,便堕断见。」他指出:本分末句「法相即非法相,是名法相」与第二十七分「于法不说断灭相」一脉相承:「不生法相」是破常之执,「是名法相」是防断灭之堕——二者并立,方是般若中道。「即非」公式扫到「法相」二字是全经之最末一扫,亦是最难一扫——因为此「法相」即学人自家「我已得法」之心。
  • 印顺《般若经讲记》:印顺法师指出本分位置之深妙:「《金刚经》自第二十六分以来层层破——破相(二十六)、破断灭(二十七)、破贪著(二十八)、破来去(二十九)、破一合相(三十)——至本分而破到『破执之教』本身。」他特别看重「不生法相」一句:「这是大乘『般若—无相—无所得』教法之最末翻转——破执之教本身亦不可执;若执破执之教,便已不解佛意。」由此本分位列倒数第二分恰其位——末分(三十二)以「应作如是观」立观、「信受奉行」立行;本分则在「立观立行」之前预先扫净「执观执行」之念。